在枣庄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审批,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初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无证经营最高处 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办理条件:
1、前置要求:必须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销售 Ⅰ/Ⅱ/Ⅲ 类放射源、Ⅱ 类射线装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销售 Ⅲ 类射线装置、Ⅳ/Ⅴ 类放射源只需填报登记表并备案。
2、人员配置:至少配备 1 名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需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直接从事销售的人员需完成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3、场地设施:经营场所为工业或商业用地,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巡测仪等监测设备及铅衣、铅手套等防护用品。
4、制度建设:建立辐射安全管理、设备台账、人员培训、事故应急等全套制度,制定详细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标准办理流程:完成环评备案→准备申请材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并初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许可证,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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