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济宁市 2026 年执行标准,全市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核心门槛是环评批复、人员资质和监测设备。

济宁市级审批范围:销售、使用 Ⅳ 类、Ⅴ 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 Ⅱ 类、Ⅲ 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Ⅰ 类放射源、Ⅰ 类射线装置及甲级、乙级非密封场所由省级或国家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大核心办理条件:一是必须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文件;二是所有辐射工作人员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三是配备与辐射活动相适应的个人剂量计、辐射监测仪等防护设备;四是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办理流程:注册营业执照→环评审批→人员培训取证→购置监测设备→登录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提交申请→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有效期 5 年。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辐射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山东众米财税集团深耕济宁环保资质服务,可提供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培训指导、系统填报及全程许可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合法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