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对人员有什么要求吗?下面山东众米财税集团小编为大家分享: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2 )应有依法经资格认定的(中)药师(指执业 (中)药师)、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指按照《卫 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 药师、主管(中) 药师、(中) 药师、(中) 药士)。
(3)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 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 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5)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 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