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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基本流程及重点注意事项!

时间:2025-03-17   访问量:1121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在商业实践中,公司通常会根据专业化分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将原公司中从事某一类或某一部分业务的部门或机构独立出来,另行成立一个公司法人,使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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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公司分立、合并已经成为常见的商业行为,一般因公司业务的发展的需要引发,但在经营活动中,也被极少一部分缺少诚信的公司作为逃避公司负债的手段来使用。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简言之:A公司分立出B公司,A公司继续存续,B公司是从A公司获得部分营业后新设立的公司。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简言之:A公司解散,同时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实际上是B公司和C公司分割掉A公司的营业而新设立的两个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及要求

  1.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

  公司分立方案中,应当对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地位、分立后各公司章程及债务分割等作出安排。

  2.股东(大)会对分立方案作出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于分立事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等。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分立公司各方应在签订书面分立协议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供债权人查询。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财产清单需清晰地反映公司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

  4.签订分立协议

  分立协议是分立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分立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性质、住所、分立各方的财产状况及处置方式,分立各方债权债务处理、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不同意分立股东的退股和收购等事宜。

  5.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175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通知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通知和登报公告两种方式是“并”的关系,即不可任选其一,尤其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同时登报公告;二是公告的内容应当详细,包括分立方式、分立方案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公司合并不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事前特别保护程序,债权人不能对公司分立提出异议,也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办理公司分立登记

  公司分立只有依法登记后,方可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派生分立流程图

  上述六个步骤为分立的必备步骤,但根据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的不同,相关流程亦有所不同,已派生分立为例,进行派生分立的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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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害关系人之保护

  (一)公司分立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简称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且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条件

  (1)主体条件。即公司股东,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或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均可作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限定。

  (2)法定事由。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收购股权: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红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固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仅规定了股东以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行使请求权的股东必须已经对股东(大)会议决议表示明确的反对。若股东对决议并无异议,便不能行使回购请求权。

  3、行使请求权后公司收购股份的处理

  法律一般不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因而在公司收购股份后,应当及时处理收购的股份,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做减资处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其收购的股份。

  (二)公司分立债权人保护问题

  在公司分立中,公司法也对债权人作出了保护,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注意:与公司合并不同,公司分立中,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公司与债权人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公司分立前的债权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法并未就公司分立给予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四、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当遇到对自身负有债务的公司正在进行分立或合并活动时,债权人公司如何才能防止债务人公司采用公司分立的方法来达到“金蝉脱壳”的真实目的,从而切实保障自己的债权不受侵害,债务又该如何承担呢?本文已3件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说明:

  案例1: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2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改制,亦或是公司分立,其规则设计的内在原理机制是一致的,即当分割公司财产时,涉及到对公司资产进行剥离,对资产剥离的数量无论多与少,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减少了被分立公司的责任财产,此时即可能会使债权人赖以实现其债权的责任财产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在此情况下,为平衡保护公司运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在剥离优质资产时,应当通知债权人,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之外,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案例2: 北京高院(2018)京执监28号裁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康联医药公司第九届第九次股东会决定将其下属分公司联康药店分离成立康立药店公司,康立药店公司承接联康药店的资产并承继联康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等无形财产,康立药店公司从康联医药公司分离出来,对康联医药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分割,属于公司分立。

  因公司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康立药店公司作为分立后新设的法人,依法应当对分立前康联医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例3:宁夏高院(2017)宁民终79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甘肃金久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以其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产成立宁夏金久公司,属甘肃金久公司分立公司的行为,分立行为发生在甘肃金久公司欠付雍军工程款之后,且甘肃金久公司亦未在分立前与雍军就债务清偿达成其他书面协议,故宁夏金久公司应对甘肃金久公司欠付雍军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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